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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在線監測:《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中)

文章出處:麥越環境 人氣:726發表時間:2020-11-23 11-23 09:19

5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1.1 現有企業2017年7月1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表3規定 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5.1.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m3


5.1.3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 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4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 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 民政府規定。

表4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單位:mg/m3



5.1.4 非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以實測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 工藝加熱爐、催化劑再生煙氣和酸性氣回收裝置的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須換算成基準 含氧量為 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大氣污染 物基準排放濃度按公式(2)進行計算。



5.2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污染控制要求

5.2.1 新建企業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下列揮發性 有機液體儲罐污染控制要求。

5.2.2 儲存真實蒸氣壓≥76.6 kPa 的揮發性有機液體應采用壓力儲罐。

5.2.3 儲存真實蒸氣壓≥5.2 kPa 但<27.6 kPa 的設計容積≥150 m3 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 罐,以及儲存真實蒸氣壓≥27.6 kPa 但<76.6 kPa 的設計容積≥75 m3 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 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采用內浮頂罐;內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雙封 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外浮頂罐;外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雙封式密封,且初級密封采用液 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c)采用固定頂罐,應安裝密閉排氣系統至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 放應符合表3、表4的規定。

5.2.4 浮頂罐浮盤上的開口、縫隙密封設施,以及浮盤與罐壁之間的密封設施在工作狀態 應密閉。若檢測到密封設施不能密閉,在不關閉工藝單元的條件下,在 15 日內進行維修技 術上不可行,則可以延遲維修,但不應晚于最近一個停工期。

5.2.5 對浮盤的檢查至少每 6 個月進行一次,每次檢查應記錄浮盤密封設施的狀態,記錄 應保存 1 年以上。


5.3 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3.1 新建企業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下列設備與 管線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3.2 揮發性有機物流經以下設備與管線組件時,應進行泄漏檢測與控制:

a)泵;

b)壓縮機;

c)閥門;

d)開口閥或開口管線; 

e)法蘭及其他連接件;

f)泄壓設備; 

g)取樣連接系統; 

h)其他密封設備。

5.3.3 泄漏檢測周期 根據設備與管線組件的類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檢測周期:

a)泵、壓縮機、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氣體/蒸氣泄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每3個 月檢測一次。

b)法蘭及其他連接件、其它密封設備每6個月檢測一次。

c)對于揮發性有機物流經的初次開工開始運轉的設備和管線組件,應在開工后30日內 對其進行第一次檢測。

d)揮發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和管線組件每周應進行目視觀察,檢查其密封處是否出 現滴液跡象。

5.3.4 泄漏的認定

出現以下情況,則認定發生了泄漏: 

a)有機氣體和揮發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泄漏檢測值大于等于 2000 μmol/mol。

b)其他揮發性有機物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泄漏檢測值大于等于500 μmol/mol。 

5.3.5 泄漏修復

a)當檢測到泄漏時,在可行條件下應盡快維修,一般不晚于發現泄漏后15日。

b)首次(嘗試)維修不應晚于檢測到泄漏后5日。首次嘗試維修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描述的相關措施:擰緊密封螺母或壓蓋、在設計壓力及溫度下密封沖洗。

c)若檢測到泄漏后,在不關閉工藝單元的條件下,在15日內進行維修技術上不可行, 則可以延遲維修,但不應晚于最近一個停工期。

5.3.6 記錄要求

泄漏檢測應記錄檢測時間、檢測儀器讀數;修復時應記錄修復時間和確認已完成修復的 時間,記錄修復后檢測儀器讀數,記錄應保存 1 年以上。

5.4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5.4.1 新建企業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下列污染控 制要求。

5.4.2 廢水預處理

含堿廢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廢水,煙氣脫硫、脫硝廢水,設備、管道檢維修 過程化學清洗廢水應單獨收集、儲存并進行預處理。

5.4.3 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設施

用于集輸、儲存和處理含揮發性有機物、惡臭物質的廢水設施應密閉,產生的廢氣應接 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 3、表 4 的規定。

5.4.4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車、傳輸、接駁

油品裝卸棧橋對鐵路罐車進行裝油,發油臺對汽車罐車進行裝油,油品裝卸碼頭對油船(駁)進行裝油的原油及成品油(汽油、煤油、噴氣燃料、化工輕油、有機化學品)設施, 應密閉裝油并設置油氣收集、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 3、表 4 的規定。

裝車、船應采用頂部浸沒式或底部裝載方式,頂部浸沒式裝載出油口距離罐底高度應小 于 200 mm。

底部裝油結束并斷開快接頭時,油品滴灑量不應超過 10 mL,滴灑量取連續 3 次斷開操 作的平均值。

5.4.5 酸性氣回收裝置 酸性氣回收裝置的加工能力應保證在加工最大硫含量原油及加工裝置最大負荷情況下,能完全處理產生的酸性氣。脫硫溶劑再生系統、酸性水處理系統和硫磺回收裝置的能力配置 應保證在一套硫磺回收裝置出現故障時不向酸性氣火炬排放酸性氣。

5.4.6 有機廢氣收集、傳輸與處理

下列有機廢氣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 3、表 4 的 規定:

a) 空氣氧化反應器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尾氣;

b) 有機固體物料氣體輸送廢氣;

c) 用于含揮發性有機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氣;

d) 非正常工況下,生產設備通過安全閥排出的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

e) 生產裝置、設備開停工過程不滿足本標準要求的廢氣。 有機廢氣收集、傳輸設施的設置和操作條件應保證被收集的有機氣體不通過收集、傳輸設施的開口向大氣泄漏。 

5.4.7 火炬系統

a)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統的氣體和液體。 

b)在任何時候,揮發性有機物和惡臭物質進入火炬都應能點燃并充分燃燒。 

c)應連續監測、記錄引燃設施和火炬的工作狀態(火炬氣流量、火炬頭溫度、火種氣流量、火種溫度等),并保存記錄 1 年以上。 

5.4.8 采樣

對于含揮發性有機物、惡臭物質的物料,其采樣口應采用密閉采樣或等效設施。 

5.4.9 檢維修

用于輸送、儲存、處理含揮發性有機物、惡臭物質的生產設施,以及水、大氣、固體廢 物污染控制設施在檢維修時清掃氣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 合表 3、表 4 的規定。

5.4.10 廢氣收集、處理與排放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 標排放。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 15m。

5.5 廠界及周邊污染控制要求

5.5.1 企業邊界任何 1 小時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執行表 5 規定的限值。


表5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

單位:mg/m3、



5.5.2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 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

建設項目的具體監 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 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特點和規律及當地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 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 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此文關鍵字:VOCs在線監測:《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中),廠界vocs在線監測系統,環境監測有限公司 - 上海麥越環境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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